为支持企业纾困解难,稳定就业岗位,按照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冀人社发〔2024〕14号)要求,申请稳岗返还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2023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2023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裁员率=上年度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上年度月均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100%)。
二、参保企业的划型参照2020年度实施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的划型执行。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符合裁员率条件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2023年度平均参保人数300人及以上的按30%返还,300人以下的按60%返还。
三、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采用参保单位承诺形式)。
四、严重失信参保单位(以河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查询结果为准)、被列入破产清算或注销名单的“僵尸企业”不宜发放稳岗返还。
现将市本级申请稳岗返还的2家单位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向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或市社保中心失业职工服务部反映。
公示时间:2025年2月7日至2025年2月12日
联系电话:0313—2182292 2163977
附件: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明细表.pdf